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部门及全体师生员工、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和临时来校人员。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及所属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法规,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职责,维护学院安全。
第四条 为强化安全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学院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实行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各部门应当明确逐级责任、岗位安全职责以及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党委书记、院长为安全管理(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院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学院安全工作的院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院长负责校园安全工作。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驻校园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生工作处承担对各部门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任务。
条八条 学院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而造成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
第九条 设置安全生产工作事故认定小组:
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事故责任认定小组,事故责任认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小组成员为:组织部部长、宣传统战部部长、纪检监察室主任、人事处处长、教处务处长、后勤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安全生产工作事故认定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和台账。
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事故的认定,形成责任追究结果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
1.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
2.经济处罚。责令经济赔偿、按照学院绩效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3.取消资格。取消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职务职级晋升、干部选拔任用等资格。
4.组织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5.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6.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7.移送司法机关。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十一条 对因安全稳定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导致学院或本单位安全管理混乱或发生责任事故的部门和个人,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采取的处置与补救措施等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严肃批评,责令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1.安全教育宣传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具体,对安全稳定工作不检查、不管理,抓安全稳定工作不力的;
2.已发生安全稳定工作轻微事故或存在安全事故的苗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大型活动或因活动安全保障不利而发生轻微安全事故的;
4.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教室、房屋、体育活动场所出现问题的;
5.其他应当进行通报的情形。
第十三条 责任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进行在一定范围内的通报批评,责令其写书面检查报告,取消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当年各项评优评先资格,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1.部门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处置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发生非正常上访或维稳事件,严重影响学院形象的;
3.学院认为其他需要予以警告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进行全院通报,责令其写书面检查报告,取消本年度本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并根据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行政记过及以上的纪律处分,系党员领导干部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2.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当,引发重大安全稳定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3.因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或整改措施不力,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
4.发生案件、事故后隐瞒、迟报信息,弄虚作假的;
5.其他应当给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情形。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事故的主要经过,分析造成的原因及损失和危害程度;责任人的认识及态度,并且说明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条 调查取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与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对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依据调查结果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形成处理决定:安全生产工作认定小组对事故进行认定,形成责任追究结果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并说明其责任、处理理由和依据。
第十八条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被纪律处分的部门和个人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落实,根据责任追究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牵头办理。涉及责任落实督促和问题隐患整改的,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办理;涉及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的,由组织部、人事处牵头办理;涉及党纪处分的,由党政办办理。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按照规定向纪检监察室移交。
第二十一条 承包、租赁、托管及外包施工、劳务派遣用工等纳入学院一体化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全管理协议以及事故调查分析、责任认定等情况,参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