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反映人书面说明的要求

发布时间:2020-03-18 作者:肖芳 来源:纪检监察处 编辑:李敏 审核人:王承辉 点击数:

             被反映人书面说明的要求


1.被反映人要如实作出说明;如今后查明未如实作出说明的,被反映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2.书面说明的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职务职级等个人信息;有关工作履历情况;对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包括具体整改措施;保证个人对有关问题的说明真实有效,如不真实愿接受组织相关处理等。

3.书面说明材料应由被反映人亲笔书写并签名;因故不便亲笔书写而打印的书面说明材料及附件,每页均应有本人签字,有修改处应签名。

4.书面说明材料应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直接回复XXX纪委监委XXXXXX室。)

5.被反映人应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说明材料寄到XXX纪委监委XXXXXX室;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及时说明理由。


Copyright©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室  湘ICP备050098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