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学分积累及转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08 作者:杨文超 来源: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基础课部(体育部)、人文素质教育中心 编辑:王红时 审核人:雷刚跃 点击数: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学分积累及转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鼓励学生利用所学专业知识创新创业,根据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分认定

第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成学分,计入相关的学业成绩,替代相应的课程学习。

第四条 创新创业竞赛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等经过学院认定的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及由国家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大学生学科竞赛、大学生“挑战杯”竞赛等。

第五条 学分认定标准:

1、在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奖者学分认定:获国家级竞赛中一、二、三等奖,可分别获得 4、3、2 学分;获省级竞赛一、二、三等奖,可分别获得 3、2、1 学分;获市级竞赛一、二等奖,可获得1学分;获校级竞赛一等奖可获得0.5学分。

2、参加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项目)并结题通过的项目组负责人可获得2学分,排名前五的参与人每人可获得1学分;参加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项目)并结题通过的项目组负责人可获得1学分,排名前五的参与人每人可获得0.5学分;参加校级科技创新项目获得校级立项并结题通过的项目组负责人可获得1学分,排名前五的参与人每人可获得0.5学分。

3、取得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可获得3学分,排名第二至五的发明人每人可获得1学分;取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发明人可获得1学分,排名第二至五的发明人每人可获得0.5学分;取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第一发明人可获得1学分。

4、以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为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刊物上发表在读专业相关论文,可获得1学分,排名第二至第三的作者每人可获得0.5学分;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在读专业相关论文可获得2学分,排名第二至第三的作者每人可获得1学分;在中文核心以上刊物上发表在读专业相关论文第一作者可获得3学分,第二至第三的作者每人可获得2学分。

5、参加各种外文资料、书籍等编译并以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为署名单位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或者以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为署名单位公开发表或出版的专著、长篇小说、文学作品集、音像制品和美术作品集等,可获得3学分;

6、获得国家行业特有职业的高级、中级、初级资格资格证书可分别获得2、1、0.5学分;

7、在学校登记注册并参加一个学期创新创业实践的学生可获得0.5学分;经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估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的学生,可获得2学分;

8、经评审,获得校内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的项目负责人或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立项项目的负责人可获得1学分;

9、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创造、创新、创业学习与艺体类学生实践成果,经大学生创新创业评审专家组审核认定后,可参照上述标准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章 学分转换及转换流程

第六条 创新创业累积学分只能转换为创新创业必修课、学院(全校性)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七条 学分转换工作定于每年5月开展。

第八条 申请学分转换的学生必须提交学分转换申请和相关证明交所在的二级学院汇总进行初审认定;后由各二级学院将结果交教务处汇总并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评审专家组进行最终审核,审核结果交教务处考试中心和学籍管理科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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