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贯彻国家及我省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教育、预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学生指我院招收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院、二级学院(系、部)、班三级管理。
第六条 全院学生安全教育工作隶属于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综治维稳安全办领导,列入学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由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实施。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由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具体负责实施本系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班由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负责组织全班学生搞好安全教育、宣传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九条 学生所在各二级学院(系、部)要高度重视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及时做好学院及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安全教育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根据各自学生实际和专业特点,积极开展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要做好各种教学活动和实习实训活动及其它活动时的安全工作,特别是节假日期间的安全教育,要利用发生的典型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要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火、防盗、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要利用新生入学教育,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以及人生观、心理健康教育,正确引导大学生增强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十四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必须注重心理疏导,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及时做好部分有心理疾病或情绪反常学生的释疑、解惑和思想疏导工作,教育和帮助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学院心理咨询室应协助各系做好该项工作。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每学期各二级学院(系、部)辅导员作为每个班级的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十六条 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要从加强教育和防范入手,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特别要认真做好宿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学生生活和学习场所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为确保学生安全,全体学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1) 切实关心和爱护学生,教育和帮助学生树立安全思想,增强安全意识;
(2) 爱岗敬业,做好本职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3) 积极改善环境,创造条件,确保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为确保学生安全,学院禁止学生从事以下活动:
(1) 禁止学生以个人名义组织各种形式的春游、旅游等外出游玩活动。
(2) 禁止学生私自从事或参与各种营销活动。
(3) 禁止学生在河边涉水或下河游泳。
(4) 严禁学生(特别是毕业班学生)猜拳喝烈性酒。
(5) 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私接电线、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6) 严禁学生在宿舍、教室点蜡烛。
(7) 严禁学生在教室、实验室、及公共场所吸烟。
(8) 严禁学生在学生公寓外租房住宿。
(9) 严禁学生擅自离校,夜不归宿。
(10) 严禁学生观看黄色录像、淫秽文艺书刊等。
(11) 严禁学生借助麻将等各种娱乐工具进行赌博活动。
(12) 严禁学生私自留宿异性及其他非在校人员。
(13) 严禁学生参与打架斗殴。
第十九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出现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生所在系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及时指导并参与事故和事件的处理。
第二十条 为确保学生安全,学生应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2) 在日常教学及其它各项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班级组织外出参观、旅游等集体活动,活动方案必须经院领导审阅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所有的学生外出活动必须填写学生外出活动申请表,从辅导员到学管主任到学工处、再到主管院领导都要签字同意方能外出。并必须有老师带队和指派一名安全员。
第二十二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或其它人员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即与所在系和学生工作处取得联系。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和损失后,学生所在系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上报学院主管部门进行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人身和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生所在系要及时报告学生工作处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共同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学生工作处要及时与地方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生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应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生工作处认为有必要对学生住处进行搜查时,须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提请公安部门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六条 如发生重大事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当及时报告学生工作处和学院主管领导,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学院将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省教育厅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省教育厅。
第二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或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人身或财物损害的,由学院相关部门视其情节和损害后果,对有关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所在系不知其去向的学生,应及时寻找,立即上报学院相关部门,并报告地方公安部门,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擅自离校二周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生所在系要书面上报学生工作处和学院主管领导,学院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毕业生派遣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院或系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等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学院根据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部门引导学生购买人身保险。
第三十二条 凡经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患者的学生,按国家相关文件之规定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教学、生活秩序。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