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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项目报送及报告领取规范

发布时间:2017-12-28 作者:杨正刚 来源:部门 编辑:杨正刚 审核人: 点击数:

长沙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项目送审及评审报告领取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顺利推进项目评审工作,针对性解决目前项目送审及评审报告领取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项目评审资料的真实、完整 、安全,保证评审报告及时准确地送达至建设单位,现将《项目送审及评审报告领取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28日

项目送审及评审报告领取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项目送审

第一条 建设单位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项目送审,司职评审联络员工作。报送评审资料时,评审联络员须提交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介绍信。财评中心不接受施工(服务)单位、中介机构或其他非专职人员报送评审资料。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送审项目类型,按照《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进窗评审资料交接清单》的要求准备项目评审资料。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音像材料以及各类纪要、洽商、签证等证明性材料,均可列为评审资料。所有合同、签证、图纸、结算书均为原件。

第三条 建设项目同期开工或竣工的同一工程有多个项目合同的,按单项(单位)工程同批进窗,一个施工合同所涵盖的内容应一次性进窗。建设单位应当一并报送项目概算批复及组成明细、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管理台账、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表等。

第四条 评审资料应当字迹清晰,页面整洁,不得使用易褪色、变色的书写工具和材料,所有评审资料须分类胶装成册,编写页码并加盖建设单位骑缝章;图纸按A4规格“三孔一线”方式装订(不能用订书针装订),每页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竣工图逐页加盖竣工图章。任何不符合送审要求的资料将不予受理。

第五条 评审过程中不允许随意增加、减少、更换评审资料。漏报、少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若确需补充评审资料,建设单位须提供补充评审资料的说明,阐明需补充资料的理由,列明补充资料清单(须加盖建设单位行政公章)。涉及送审金额变化的补充资料,须由负责项目评审的评审员或中介机构签署意见后交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副主任、中心主任签字同意;不涉及送审金额的补充资料,须由负责项目评审的评审员或中介机构签署意见后交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副主任签字同意。

第六条 送审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 但未超过概算的项目,项目送审时,建设单位须提供《送审金额超合同金额情况表》(见附件),以下情形经中心分管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受理:

1.该项目经批准的实际施工范围超出原合同范围;

2.该项目经批准的实际施工工程量超出投标工程量导致的结算超合同价;

3.该项目经批准的工程变更签证导致的结算超合同价;

4.该项目按合同约定的材料及人工价差导致的结算超合同价。

若有工程变更,建设单位须同时提供工程变更要求的审批文件、工程变更和造价管理台账。

第七条 未履行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或超过总概算的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结后方可受理进窗。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

第九条 评审资料接收员应对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资料缺失或资料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评审资料接收员应一次性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直至资料收集完备或补充完整、规范后,方可受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评审资料时,需填写《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项目评审接收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项目评审接收表》)。《项目评审接收表》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全面详实,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接收表》须由评审资料接收员编号、签名,签署完毕后将一份原件交建设单位,作为进窗反馈单及报告的领取凭证。

第十二条 全部评审资料,包括补充资料,统一归口在接卷窗口,由评审资料接收员进窗审核登记。

第二章 项目查询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服务)单位查阅项目时应出示《项目评审接收表》;现场、电话或网上咨询时须告知项目进窗编号。

第三章 报告领取

第十四条 在项目资料归档完成后方可领取评审报告,建设单位评审联络员负责评审报告领取工作。财评中心不接受施工(服务)单位、中介机构或其他非专职人员领取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领取评审报告时,应出示该项目所对应的《项目评审接收表》原件或建设单位介绍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评审报告如有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或施工(服务)单位擅自增加、减少、伪造、更换评审资料,中介机构资料交接不清出现资料遗失,将按照合同条款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评审员或评审资料接收员不按规定接收项目资料、执审资料不严,擅自增加、减少、伪造、更换评审资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生效。

附件:

送审金额超合同金额情况表

建设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百分比(%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合同金额

送审金额

超合同金额

超合同比例

序 号

超合同项

原 因

审批手续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审计处 办公电话:0731-82782036 邮编:4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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