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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4 作者: 来源:组织人事部(处)(党校) 编辑:肖芳 审核人: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事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 档案,为组织人事部门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和正确选拔使用人才提供依据,为学院积累档案史料,根据中组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和国家的干部人事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

第三条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学院教职工的人事档案由学院人事处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

第五条 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登记表、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等。

第六条 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职工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七条 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第八条 国民教育、成人教育、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

第九条 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以及工人技术等级考试(考核)材料。

第十条 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证据等材料。

第十一条 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第十二条 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已批准转正的)、入党申请书(1—2份系统、全面的)、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自传、综合性政审材料及有关的证明、考察材料;党员登记表;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记载组织意见的入党志愿书可收集归档);退党材料;

二、中国共产党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

三、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在院级以上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劳动模范、先进教师、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国家科技奖、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团员审批(呈报)表,先进事迹材料,各种业务技术奖励等材料。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核实(调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材料;全院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判决书、离婚材料等。

第十五条 干部任免及干部聘用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包括所附的考察材料);聘干审批表(包括所附的考察材料)。

第十六条 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审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享受专家特殊津贴的呈报表;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批复材料等。

第十七条 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备案表。

第十八条 出席县(区)级以上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院级以上团代会及教、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政绩材料等。

第十九条 处理工伤事故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工伤认定报告。

第二十条 办理离退休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离、退休审批表。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形成的有关材料:讣告、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遗书。

第二十二条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 收集方法

第二十三条 全院各部门都应重视档案材料收集,健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必须在形成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将材料送交院人事处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五条 人事处档案室若发现有关部门送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归档的要求,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形成档案材料的部门有责任按规定认真办理。

第二十六条 院组织部和人事处,应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适时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或《干部履历补充表》等,及时充实档案内容。

第四章 归档与整理

第二十七条 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内容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由组织形成的材料有形成的时间和组织印章,个人撰写材料有形成的时间和本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一般应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空白2厘米以上,便于装订。文字不得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使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第二十九条 收集的材料应及时归档,并严格按照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文件要求,对档案进行定期整理。在整理过程中,做到:鉴别认真,分类准确,目录清楚,编排有序,加工合理,装订美观。

第五章 档案提供利用

第三十条 提供利用的范围:

一、涉及教职工入党(团)、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复查或甄别历史案件、福利待遇、退(离)休、治丧等,可查阅档案。

二、因编写史志了解情况,而当事人病重不能书写或口述的、可提供有关部分材料。

三、纪检、监察、公安、保卫部门因工作业务需要,了解人事档案有关情况时,可提供有关部分材料。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档案,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借)阅人员必须是政治上可靠的中共党员。

二、查(借)阅前,须填写《查(借)阅人事档案报告表》。

三、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应写明借阅理由,经组织或人事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按期归还。

五、需摘录或复制档案材料的有关内容,应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章 档案的转递

第三十二条 转递人事档案和档案材料,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工作调动或改变主管单位后,应在15天内将档案转至新的主管单位。

第三十四条 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中共党员干部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由其本人及亲属自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

二0 0五 年 六 月 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