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公务出行保障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长沙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6〕25号)和长沙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长沙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长车改〔2019〕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车改〔2019〕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因公务出行,使用学院自有公务用车、定点租赁车辆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院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学院党政公务活动、机要通讯、应急、执纪以及离退休干部服务等公务用车。因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学生活动或招生宣传、外聘教师通勤车等其他工作事务出行,列入教学业务用车,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院普通公务出行主要通过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保障。确需使用学院自有公务用车的,应严格按本规定调配管理。
第五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是学院公务用车的管理机构,学院纪委负责公务用车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公务出行保障范围
第六条 学院公务出行视情况不同,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予以保障。
(一)学院自有公务用车保障范围
综合保障公务用车(学院自有车辆)保障范围:
1.院领导公务出行;
2.学院重要公务活动、外事活动接待;
3.处理校内各项突发应急事件;
4.文件交换;
5.领取、运送、携带涉密件;
6.执纪工作需要;
7.其他紧急公务用车。指各部门因公务需临时参加上级单位安排的会议、活动或完成紧急任务,因时间急迫,租赁车辆、出租车无法及时到达时,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可申请使用综合保障公务用车。
8.保障范围不包括教职工因公出差的机场、车站等接送,不包括校企合作、院校交流用车等。
(二)定点租赁车辆保障范围
学院通过公开招投标,在市政府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定点供应商名单中招标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作为学院定点租赁供应商,保障以下公务出行需要:符合第六条综合保障公务用车保障范围,但学院自有车辆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形。
学院各部门人员因公务出行,需要租赁车辆出行的,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办理。
(三)社会化公共交通体系保障、报销公务交通费用范围
学院其他公务出行和属于学院自有公务用车保障范围但保障不足时,均以社会化公共交通体系实现公务出行保障,按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各部门公务出行要坚持节约环保、便捷高效的原则,费用在公务出行预算额度内支付。
第三章 公务用车审批管理
第七条 综合保障用车管理(学院自有车辆)。
用车审批:用车部门提前一天填报“用车申请单”(今后纳入信息化平台后,可以通过网上申报),附公务出行的相关证明材料,党政办公室依据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审核派车。因紧急公务使用综合保障公务用车,无法事先申请的,事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补办报备审核手续。
学院综合保障公务用车保障地理范围:长沙市范围内省市行政部门、教育部门所属区域。
第八条 定点租赁车辆用车管理。
用车审批:用车单位提前一天填写纸质“用车申请单”,附公务出行的会议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说明材料,找党政办负责人签字,由党政办负责联系并通知出车。
费用报销:根据用途确定按程序审批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结算。
第九条 社会公共交通体系保障、报销交通费用管理。
用车审批:用车单位提前一天从学院信息化办公系统中填报“交通补助申请单”,注明里程数,原则上(不涵盖望城城区)按1.5元/公里包干,附公务出行的会议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说明材料,按次按距离包干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费用报销:根据部门经费审批权限按程序审批后,凭申请单、有关通知填写费用报销单到报销。
具体费用报销办法见附件一《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标准》。
第四章 公务交通经费的节支与监管
第十条 在受学校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约束的前提下,公务交通费用实行预算总额控制。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副厅级在职校领导可选择采用社会化保障方式或按每人1690元/月的标准发放交通补贴;正处级校领导(含改非校级领导)直接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每人1040元/月。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在部门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约束的前提下,不高于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学院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需求的基础上,严格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在公务出行经费零增长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公务出行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经费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由党政办公室统筹,严禁各部门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用车支出。
第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全院公务用车管理,纪检监察处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过程监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公务用车负责,确保学院公务用车经费总节支率达到公务用车改革的要求。
第五章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各种名义,无偿或有偿借用、占用学院公用车辆。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接受企业或其他单位捐赠的车辆。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业务专用车辆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学院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占用、换用合作单位和利益相关联单位的车辆。
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确定学院公务交通保障范围区域为湘江西岸、长益高速、新河、岳麓大道合围区域内,在此范围内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应按规定喷涂公务车辆标志,自觉接受监督。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将公务车辆外借校外单位或擅自将公务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第十七条 严禁变相报销违规用车费用,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严禁私车公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一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标 准
根据《长沙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要求,对参改人员实行以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的办法,“鼓励探索完善按次按距离包干等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方式”。结合我院实际,现就广大教职工报销市内公务交通费用标准规定如下。
一、到河西市政府、市教育局等地标准
1.学院到市政府最短单程21公里,来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60元。
2.学院到市教育局最短单程19公里,来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50元。
3.学院到河西办事来回50元,每增加一个地点追加5元补贴,总额每天不超过60元。
二、到河东省教育厅等地标准
4.学院到省教育厅最短单程31公里,来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90元。
5.学院到河东办事来回80元,每增加一个地点追加10元补贴,总额每天不超过100元。
三、长沙市城区以外等地标准
6.不在一、二项范围以内的其他地方按照1.5元/公里的标准报销。
四、其他
7.报销限额:副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每人每月65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550元。
8.报销公务出行交通费用时必须按次填写公务交通费用申请单,原则上要提供公务出行相关证明材料(会议通知、文件材料首页复印件等)。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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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按次包干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申请单
部门: 年 月 日
出行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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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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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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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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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返里程数 |
_____公里 |
包干报销金额 |
______元 |
出行详细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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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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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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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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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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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