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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0-04-29 作者: 来源:党政办公室(外事办) 编辑:石峰 审核人: 点击数: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75年的长沙市“七二一”电子技术工人大学和创建于1978年的国家第四机械工业部怀化无线电技工学校,两校后来分别发展为湖南省电子职工大学和湖南省电子工业学校。1999年,经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两校合并成立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评为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2009年成为湖南省示范性高职学院,2012年、2014年获评省大学生就业“一把手工程”优秀单位,历年学院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0%以上,为我国职业教育和湖南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学院以家国共担、手脑并用”为校训,“尊师尚技、止于至善”为校风,以“学以致用、学做合一”为学风,秉承“实践导向”、“学做合一”、“三维协调”、“系统培养”的专业人才培养理念,合理地进行专业布局与专业建设,大力推行订单式、双证书和双元制等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致力于培养电子信息、智能制造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设成为湖南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高地”,湖南信息技术中小企业的“技术培训基地”和“技术合作集散地”,同行业院校“师资再培训基地”“在线学习培训服务平台”,省内高等学校“智慧校园”新标杆和信息技术文化的“辐射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Hunan College of Information),学院网址为www.hniu.cn,国标代号:10865。

第三条  学院住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旺旺中路8号。学院设有望城校区、芙蓉校区。

第四条  学院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为长沙市人民政府,业务管理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对学院进行管理和监管,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和保证学院的办学资源,保护学院事务不受院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自主学习能力、触类旁通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院实行党务、政务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以及新闻媒体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塑造学院良好社会形象。

 

第二章    

 

第九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职能,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贡献。

第十条  学院根据教育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自主调整办学行为,创新教育思想、理论和实践,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和机制,对自主办学行为实施监督,以实现发展目标。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学院办学水平、办学目标,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构建特色专业群,并根据社会人才需求自主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及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价,建立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上级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按照国家政策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科学、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内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坚持人才强校战略,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依法依规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决定收入分配。

第十四条  学院的办学层次为专科教育;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度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服务,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规模和形式。学院依法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建立科研及项目管理与奖励制度,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  学院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换,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与智力支持。

第十七条  学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和传承创新。

第十八条  学院推进国际化战略,通过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训和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动国际化发展。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学院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接受学院培养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协会及学术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能力、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公平获得各类奖励荣誉和国(境)内外学习深造、交流的机会;

(六)按规定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

(七)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关系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院民主监督和管理;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提出异议和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院坚持德育为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提供身心健康教育、就业、创新创业指导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与学生考核评价机制,表彰奖励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处理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尊重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具有学籍的学员,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学员依据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依据岗位要求开展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工作职责公平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资源;

(三)按学院相关规定公平地获得国(境)内外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等个人发展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获取相应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等;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

(七)对职称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依法制定教职工选拔聘用、培养培训、考核评价、职务晋升、薪酬分配、考勤休假及奖惩等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法依规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社会和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合同的教职工,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处理处分。

第三十六条  依法维护和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兼职(课)教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定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各党总支、党支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院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建立党委会例会制度,院党委会由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院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院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二)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学院重大事项,在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书记、院长如有一人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分管领导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其分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项;到会成员应对任免事项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

(三)院党委扩大会主要是贯彻落实上级重要工作及会议精神、研究学院重要的党务和管理工作的会议,扩大人员范围由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商定。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在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院党委的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在学院时,可委托副院长主持。

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 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二)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根据院长提议扩大至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人员由院长决定;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为学院其他有关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

第四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   

主要职权是:

(一)指导学院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审议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并决定教学科研成果、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议并决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考核标准与办法;

(三)审议并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审议学术道德规范;

(四)评定学院自主设置的教学、科研项目,向外推荐教学、科研项目和课题;

(五)评定学院教研科研成果奖等,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成果、教学名师、科研成果等;

(六)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的学术水平,推荐各级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七)受理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审定、评定的其他与学术、专业建设有关的事务;

(八)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六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在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和监督学院管理。学院支持学生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协会(社团),依照学院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院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院支持其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在院党委领导下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和监督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五十条  学院按照发展需要合理设置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层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主持二级学院行政全面工作。

主要职权是:

    (一)负责主持召开二级学院院长办公会议;

    (二)负责贯彻落实上级行政各项决定决议和文件会议精神;

   (三)领导二级学院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安全保卫工作。是二级学院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四)拟定实施二级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制定具体工作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督查教学秩序、教学效果;

    (五)是二级学院校企合作、校本双元工作的主持人,也是第一责任人;

    (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使用二级学院经费和学院资产。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主要职责是:

   (一)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主持二级学院党总支的全面工作,为二级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是二级学院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各项决定决议和文件会议精神;

    (三)负责二级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领导二级学院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开展三个文明建设工作;   

    (四)组织领导二级学院学生管理工作。支持和指导二级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工作;

    (五)负责抓好二级学院党建工作。拟定实施二级学院党员教育计划、党员发展计划和党总支部年度计划,督查三会一课情况;

    (六)负责二级学院干部教育、廉政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根据议事内容,由院长或二级学院总支书记主持,按照学院规定的议事规则实施决策。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审议确定二级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决定二级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确定二级学院推荐、推优、表彰、惩处等项目的名单;

(五)审议确定二级学院人事异动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计划与方案;

(六)审议确定二级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创收分配的方案;

(七)讨论决定二级学院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讨论决定二级学院有关安全稳定的重大工作;

(九)需要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以及须上报学院党委、行政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四条  二级学院院长办公会主要研究处理二级学院行政日常工作,由二级学院院长召集并主持。

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决定二级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管理安排和上级行政文件或会议精神贯彻实施;

(二)审议教学、科研、二级学院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校企合作、校际合作、校本双元工作等的实施方案;

(三)研究确定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

(四)研究确定教学检查、督导、竞赛、评比的方案;

    (五)审议与人事相关的议题;

    (六)审议资金的调度方案;

    (七)有关安全工作;

(八)需要二级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有科技处,负责统筹管理协调学院科研工作。必要的时候,在各二级学院设立相应的科研管理服务机构。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六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财经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强化经济责任审计,保证资金有效安全运行。

第五十八条  学院资源配置以事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勤俭办学,实行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保障运转、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学院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十条  学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后勤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院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创建平安校园。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与评价。

第六十五条  学院与国家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主动拓展社会服务,积极推进社会合作和校企合作,争取更多发展机遇和资源,促进学院可持续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院依法单独举办或者与社会共同举办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学院对校办企业享有出资人权利,依法规范其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基金会代表学院接受机构、组织及个人自愿无偿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依照法律和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支持学院事业发展。学院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资产与基金,定期公开基金会财务状况,并接受质询。

第六十八条  校友是曾经在学院学习、工作过的人员。学院设立校友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院办学的支持;深化学院与校友的多方合作,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院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九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六十九条  学院的徽章为上方是中文校名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下方是英文校名Hunan College of Information”, 左边镶嵌学院Logo“。图案为:

 

第七十条  学院校旗为黄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天蓝色的院名“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院名正上方配以学院Logo“”。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校歌是《梦想启航》。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10月份第三个周日。

 

第十章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发展需要,适时修订本章程。修订程序按第七十三条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院或者学院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进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院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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